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222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姚昭秀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國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4
57元,上訴人僅繳納25,557元,尚欠4,900元,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99年8月3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88頁),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陳靜芬法官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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