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埔簡字第1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豐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
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27,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