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埔簡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埔簡字第1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豐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
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27,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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