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簡字第483號
原 告 郭嘉屏
訴訟代理人 黃燦堂 律師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林瑞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
,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一0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三
時在本院屏東簡易庭,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