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3年度屏簡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簡字第483號
原   告  郭嘉屏
訴訟代理人  黃燦堂 律師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林瑞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
,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一0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三
時在本院屏東簡易庭,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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