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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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家繼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家繼訴字第42號原告 賴惠君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複代理人 劉靜芬 律師複代理人 馬偉桓 律師被告 謝綉鳳 被告 謝秀琴 被告 謝秀鶯 被告(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朝旺 被告 謝治旻 被告 謝筑羽 被告 謝孟洵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志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2年12月28日14時30分於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被繼承人遺產中對於草屯鎮農會之債務係由何人所清償,其事實未臻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書記官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