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42號原告 李秋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駿豪 (前名: 林玠昇 )間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181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萬3862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1296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本件尚應補繳1萬7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提出KLC-3206聯結車、22-PB車斗之行照影本。
事故現場影色照片、有無報警?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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