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93號聲請人 翁女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家坡No.7玉山官邸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履行決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2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新家坡No.7玉山官邸管理委員會(下逕稱相對人)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05年度訴字第1008號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由桃園地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3006號強制執行事件核發執行命令在案,如不停止上開執行程序,原有屋瓦一旦拆除或變更材料及施工方法,絕對無法回復原狀。為此,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固定有明文。惟所提出之再審之訴如經裁判駁回確定,則法院即無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對於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2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非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已難認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要件該當。況聲請人本件所為再審聲請,亦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再字第39號裁定駁回在案,有民事裁定可稽。從而,聲請人以其提起本件再審聲請為由,聲請裁定停止執行,非但於法未合,亦顯無必要,自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方彬彬
法官朱美璘法官黃若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書記官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