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6號原告 陳宇穠 即捷運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 律師被告 葉協鑫
陳鶴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24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書記官翁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