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撤緩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撤緩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撤緩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春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等案件(101年度簡字第2009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2年度執聲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春信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春信①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3月19日,以101年度交簡字第664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8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於101年5月22日確定。惟②受刑人陳春信於緩刑期內之101年11月5日更犯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101年
12月14日,以101年度簡字第20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拘役20日,並於102年1月8日判決確定。已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中華民國刑法第75條之1:「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2案判決正本,認原本緩刑之宣告,難收預期之效果,而有執行刑罰必要。本件聲請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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