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78號
法定代理人 謝煒銘
兼法定代理 彭泓瑋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4,300,000元(即系爭土地及建物之價值,即系爭土地及建物之買賣價金204,000,000元加上90,300,000元,等於294,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0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書記官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