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84號

聲請人 許金永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許志豪 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許志豪(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新竹縣○○鄉○○村○○路○○0巷0號)於113年12月14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許金永(地址:新竹縣○○鄉○○村○○路○○0巷0號)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許志豪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陸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六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由被繼承人許志豪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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