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1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群智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9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書記官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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