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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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28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黃國綸 上列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鄭時英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鄭時英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