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九九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一六七四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姚念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