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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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67號原告 胡碧珍 訴訟代理人 蔡長林 律師
許景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佳宏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5,233元【即按113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原告應有部分面積之價額:14,300元×(227+72)平方公尺×2/6=1,425,233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