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0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緝字第21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麗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