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22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七八七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家惠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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