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4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599號、95年度毒偵字第48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陸包(含袋重壹零參點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十六包(含袋重一0三.八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上開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則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