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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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8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瑋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5年度偵字第3187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4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有「CHANEL」商標圖樣之仿冒寵物衣服壹件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1872號被告陳瑋倫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CHANEL」商標之寵物衣服1件,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
1日起施行生效,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於
105年7月1日刑法施行後,如有涉及沒收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直接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次按商標法第98條已於105年11月30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6951號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2月14日經行政院以院臺經字第0000000000B號函公布自同年12月15日施行,是關於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自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再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故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當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318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件被告為警查扣之仿冒「CHANEL」商標之寵物衣服1件(即105年度紅保字第430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告訴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之仿冒物品,且為被告所有,並供意圖販賣而陳列所用之物,已據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自承在卷,復有薈萃商𣗖協會有限公司之105年6月14日出具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查隊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網頁資料、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物照片等在卷可參,足認該寵物衣服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首揭法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翠茹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