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他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他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他字第60號原告 林順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國寬 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捌佰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6日以104年度救字第2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該事件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1
3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47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9,800元,故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為9,800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宣如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