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秋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秋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王秋雄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李秋娟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受刑人王秋雄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5年2月│├────────┼──────────┼──────────┼──────────┤│犯罪日期│97年6月16日│97年6月17日│97年12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3369號│第3369號│14008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988號│97年度上訴字第2988號│99年度上訴字第1052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月14日│98年1月14日│99年7月26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988號│97年度上訴字第2988號│100年度台上字第6022││決││││號││├──────┼──────────┼──────────┼──────────┤││確定日期│98年1月14日│98年3月19日│100年11月3日│├─┴──────┼──────────┼──────────┼──────────┤│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2431號(附表編號1、2│2431號│第13633號│││部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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