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50號
法定代理人  呂玉美
法定代理人  詹益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零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官 商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簡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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