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3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家輝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3年執聲付字第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家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家輝因違反毒品危害條例案件,經本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3月1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忠義
法官楊志雄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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