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少上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少年法庭裁定113年度少上訴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少訴字第1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少年法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