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再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86號聲請人 陸正凱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詐欺案件,對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028號,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136號),聲請再審,裁定如下:
主文陸正凱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陸正凱不服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028號確定判決(下稱原判決),於民國113年2月27日具狀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判決繕本,且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忠義
法官楊志雄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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