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15號原告 耿淑惠 訴訟代理人 陳乃慈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淑貞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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