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344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3442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立貴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
九時三十九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許純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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