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五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 律師
陳柏如 律師 陳麗芬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即被繼承人 黃保農 之遺產管理人
設台北市○○○路○○○巷○○號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住台北市○○○路○段○○○號四樓
甲○○複代理人戊○○
己○○右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書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B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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