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二號
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又曾 訴訟代理人 黃宏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玖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仟捌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萬玖仟陸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玖仟伍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偉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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