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八號
原告名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祥雲
送達代收人 黃欣欣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柒拾萬零叁仟伍佰陸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貳仟叁佰肆拾陸元,折合新台幣陸萬柒仟零叁拾捌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陸仟玖佰玖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書記官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