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9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七○號
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本院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一○號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賴惠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王曉雁~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台新銀行桃園分行│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貳萬貳仟玖佰叁拾│0000000││││限公司 吳東進 │││貳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