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9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9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三○號
聲請人乙○○
送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0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清怡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楓茹~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0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乙○○│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五萬七千八百四十│AR0四六四九三│││││明分行││五元│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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