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382號
原告 陳玉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章振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96元(計算式:【765,000+102,850】×1/40=21,69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柏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書記官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