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小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橋小字第602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訴訟代理人 邱清吉 朱少盟 被告 黃光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2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起訴狀未合法送達被告,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2年8月16日下午2時45分在本庭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書記官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