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18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1845號

原告 蘇珮瑄

被告 陳羿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7月13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7月27日宣判,茲因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前之112年7月12日入監服刑,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2年9月21日10時50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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