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1845號
原告 蘇珮瑄
被告 陳羿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7月13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7月27日宣判,茲因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前之112年7月12日入監服刑,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2年9月21日10時50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