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583號原告 李昭有 訴訟代理人 徐維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美兆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11,8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376元,原告起訴繳納35,353元,尚不足144,0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書記官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