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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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3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程楊黃嘉明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書記官林政良附件:
(一)請債務人釋明自民國99年3月前置協商起迄毀諾止,係從事何工作?並提出薪資相關證明文件或收入切結書。
(二)債務人自陳現任職於北方製冰有限公司,請補提「北方製冰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之自民國109年7月起至109年12月止之薪資證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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