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7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CHONKAEWPLOINATHAPONG(中文譯名:那塔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吸食器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那塔朋(CHONKAEWPLOINATHAPONG,聲請書誤植為CHONKAEWPLOINATHPONG)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9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玻璃吸食器1支,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那塔朋(CHONKAEWPLOINATHAPONG)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1年9月30日15時許,在南投縣南投市○○路○○○號宿舍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點火燒烤後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10月4日8時32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揭宿舍內執行搜索,當場扣得玻璃吸食器1組。而被告因上開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9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毒偵字第9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前開案卷屬實。而扣案之玻璃吸食器1支,經以氣相層析質譜法(
GC/MS)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1年10月26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憑(參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991號卷第96頁)。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而上開扣案之玻璃吸食器內所含之微量毒品,依現今鑑驗技術實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此觀上開鑑定機關於鑑定時已無法將毒品分離秤重檢驗甚明,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上揭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捷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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