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3號
原   告  曾瀠霈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銘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
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在民事起訴狀表明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