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小字第11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王偉丞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小字第116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09年1月15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在本院
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莊達宏
      通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965元,及自民國108年12月3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新台幣650元,其餘由
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法官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