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張岑瑄
訴訟代理人 蕭秀記
被 告 王娜拉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小字第114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09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9年1月15日在本院公開
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欣怡
法院書記官 王盈淳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