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鄭云婷
訴訟代理人 蔡明委
訴訟代理人 蔡孟蓉
被 告 陸亨錢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湖小字第138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09年1月15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莊達宏
通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0,021元,及其中新台幣79,921元,
自民國94年2月2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
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3月21日起至清償
日止,分別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