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調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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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調字第609號
聲 請 人  范思筠
相 對 人  楊新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1章第1
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
,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位於新北市永和區,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
稽,至於聲請人雖陳報相對人住所地為新北市○○區○○○
路○○○號3樓,然相對人並未居住上址,此有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汐止分局檢送查覆表可佐,則依前揭說明,聲請人提出
調解之聲請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王美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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