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0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麒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麒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楊麒玄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嶽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書記官呂聖儀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楊麒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9年10月24日108年8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速偵字第2002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撤緩偵字第2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交簡字第2036號110年度竹交簡字第310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11日110年5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交簡字第2036號110年度竹交簡字第310號確定日期110年1月18日110年7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062號(已執畢)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994號(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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