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01號聲請人即被告 詹忻霖 選任辯護人 鍾承駒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訴字第19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對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均坦認不諱,無逃亡之虞,被告在外仍有許多事項待處理及解決,本案業已辯論終結,請求以其他強制處分取代羈押等語。
二、被告 詹欣霖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前有經司法機關發布通緝之紀錄,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10年3月8日執行羈押在案。
三、被告雖以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86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確定,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於110年7月14日來函洽借執行,經本院同意後,自110年8月4日起,即由該署檢察官借提執行,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7月14日竹檢永深夏110毒偵251字第1109023173號函、110年度毒偵字第251號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查,是被告已非本院羈押中之被告,其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敏
法官王靜慧法官黃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書記官謝沛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