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67號債權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務人周葶藶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17年08月10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至2020年08月16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34190元,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