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附民字第62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丁○○上列被告乙○○、丙○○、丁○○因傷害案件(本院95年度簡字第7235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陳靜茹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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