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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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劉元斐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書記官廖舜宜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