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易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263號上訴人 李賜源
李禮謀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 律師
廖慧儒 律師被上訴人 陳梨玉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
洪翰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5年4月21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9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宋國鎮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