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230號上訴人 林德隆
林麗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 律師視同上訴人 林寶玉 被上訴人臺中市大里區東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林坤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第14頁第三大點第1小點第3行(即該頁第13行)關於「被上訴人辯稱」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辯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游文科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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