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8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出生年月日「民國63年11月17日」之記載,均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顯係「民國00年00月0日生」之誤寫,有其戶籍資料在卷足憑,且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依前揭說明,自應依聲請人之聲請,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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